8月31日,农业农村部在其网站公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有关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加强宅基地基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等建议的答复,对于代表提出的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以乡镇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宅基地管理部门协作机制等问题进行了答复。
一、关于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年7月3日,国务院召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作出专门部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号)和《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号),疏堵结合遏制农村新增违法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密切配合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赋予了农业农村部门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耕地属于农用地,宅基地与耕地地类性质不同。因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多个部门,各地对土地管理法中有关执法条文存在不同理解。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加强与司法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的沟通,争取通过《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等工作,对执法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二、关于以乡镇名义开展执法工作
宅基地管理是农村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为改革和完善基层管理体制,年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原则,将点多面广、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审批服务执法等权限赋予乡镇和街道,由省级政府统一制定赋权清单,依法明确乡镇和街道执法主体地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各地积极探索将包括宅基地执法在内的多项行政执法职能赋予乡镇政府实施。广东省以省政府名义下发了《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明确将农民非法占地建房的行政执法权调整由乡镇政府行使。江西省编制了《赋予乡镇(街道)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指导目录》,将包括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在内的98项权限赋予乡镇认领实施。下一步,农业农村部部将继续指导地方建立健全乡镇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加强宅基地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
三、关于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机构队伍建设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基层农经体系建设和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年,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农发〔〕2号)。年,经商中央编办同意,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又印发了《关于加强统筹协调扎实做好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农发〔〕2号),指导各地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做好包括宅基地管理在内的农村经营管理各项工作。针对宅基地工作,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11号),明确在落实基层政府宅基地管理属地责任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的建设,加大支持力度,充实力量,落实经费,改善条件,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负。同时,农业农村部积极推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不断提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并将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纳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年版)》,指导各地规范开展宅基地执法工作。
农业农村部表示,下一步,将继续督促各地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不断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深化农村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为宅基地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四、关于建立宅基地管理部门协作机制
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是党和国家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职责。作为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宅基地用地建房管理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多个部门。年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引导和支持设计下乡工作的通知》(建村〔〕88号),积极引导和支持规划、建筑、景观、市政等领域设计人才下乡服务,提高乡村规划建设水平。为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规范宅基地申请审批管理,年11月,我部与自然资源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审批的通知》(农经发〔〕6号),对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各地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年7月,针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两部门又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对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从空间规划、用地指标、农用地转用、耕地占补平衡、申请审批等多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并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政策解读。这些政策文件的印发,进一步完善了宅基地管理制度体系,理顺了宅基地管理工作机制,形成了部门间密切协调配合的良好工作局面。
农业农村部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加强与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指导督促各地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宅基地用地建房管理工作,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