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30日讯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盐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盐银保监罚决字〔〕18号)显示,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响水农商行”)存在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不严格、部分贷款业务风险分类不准确的违法违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盐城监管分局对该行处以罚款65万元。盐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盐银保监罚决字〔〕19号)显示,王欣对响水农商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不严格承担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盐城监管分局对王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盐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盐银保监罚决字〔〕20号)显示,张中华对响水农商行部分贷款业务风险分类不准确承担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盐城监管分局对张中华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张中华时任响水农商行合规部门负责人。年10月30日,中国银监会盐城监管分局关于张中华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核准张中华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天眼查显示,响水农商行前身为响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立于年12月7日,注册资本2.24亿人民币。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以下为原文: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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