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自8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具体内容如下:
“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元;二类地区元;三类地区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2元;二类地区20元;三类地区18元。”
需要注意的是:
1、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2、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政策解读一、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
三、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有哪些?
以下项目不作为我省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最低工资标准的发放形式有哪些?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五、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江苏省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划分一类地区包括了:南京市区;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常州市区、溧阳市;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南通市区、启东市;扬州市区;镇江市区、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泰州市区。
二类地区包括了:徐州市区(不含铜山区);南通海安市、如东县、如皋市;连云港市区(不含赣榆区),淮安市区(不含淮安区、淮阴区、洪泽区);盐城市区、东台市;扬州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泰州靖江市、兴化市、泰兴市。
三类地区包括了:徐州铜山区、新沂市、丰县、沛县、邳州市、睢宁县;连云港赣榆区、灌南县、灌云县、东海县;淮安淮安区、淮阴区、洪泽区、涟水县、盱眙县、金湖县;盐城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宿迁市区、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