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至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的响水、射阳、滨海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所涉系列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年3月21日14时48分,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嘉宜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07万元。
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
1、被告单位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倪家巷集团)与天嘉宜公司(事故发生后已被吊销营业执照)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对被告单位倪家巷集团及该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岳忠和倪成良等2名被告人、天嘉宜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勤岳等7名被告人以及帮助天嘉宜公司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被告人张惠德,均应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倪家巷集团与天嘉宜公司、被告人张惠德系共同犯罪,其中倪家巷集团和张勤岳、吴岳忠、倪成良系主犯,其他7名被告人系从犯
2、天嘉宜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勤岳等5名被告人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3、被告人张勤岳作为天嘉宜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谋取本单位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还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被告人应依法数罪并罚。
4、6名被告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5、6个被告单位和22名被告人分别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6、15名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
大部分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1、或应该涉案44+15=59名被告人,而实际上事故涉案53人,有6人无罪,免于起诉
根据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建议对44名责任人进行刑事追责、江苏省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问题的44名企业和中介机构人员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以及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事故中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15名公职人员进行严肃问责名单,或应该涉案44+15=59名被告人,分别是:
一、江苏省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问题的44名企业和中介机构人员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员(44人):
1.倪成良,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2.张勤岳,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
3.陶在明,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兼硝化车间主任
4.杨钢,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倪冬青,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安环部部长
6.南青亚,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助理
7.王红永,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
8.殷作兵,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
9.杨红才,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
10.付明池,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
11.蒋立华,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
12.林琰,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
13.倪良,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年9月15日至年6月13日)
14.倪红卫,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年6月13日至年3月26日)
15.耿宏,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16.倪新瑞,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董事,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17.张惠德,响水县北圆装卸服务部负责人
18.周理祥,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
19.王心春,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
20.单国勋,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21.柏进,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
22.朱国华,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
23.叶小平,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
24.潘雪梅,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5.封素芹,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评师
26.季慧,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评师
27.王建春,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评师
28.王亚林,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评师
29.李利芳,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30.吴岳忠,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年11月至年1月)
31.张鹤,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年2月至年12月)
32.袁剑,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33.田大成,响水县北圆装卸服务部工人
34.李国平,江苏省环科院固废研究所副所长
35.高柳,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
36.刘杨,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
37.陈骏,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
38.顾佳茗,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
39.周荣生,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副站长
40.张立法,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生态监测室主任
41.杨浩杰,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化验室副主任
42.王伟民,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工程师
43.梁斌,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44.张龙,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所副所长
二、事故调查公布之日,已被采取留置措施的国家公职人员(15人)
1.朱从国,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党工委书记
2.孙锋,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3.周克胜,响水县应急管理局主任科员
4.张前良,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5.刘阳,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二分局局长
6.章殊瑞,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二分局工作人员
7.张耀刚,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安监局局长
8.王礼奇,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安监局工作人员
9.王瑞涛,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环境监察局局长
10.潘琦,盐城市生态环境局核与辐射安全和固体废物监管中心主任
11.温劲松,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曾任响水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12.郑荣华,响水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13.贾海东,响水县环境保护局副主任科员
14.圣宝亮,响水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局办事员
15.苏杨毅,响水县消防救援大队党委副书记、大队长
但实际上,一共涉案53名被告人,其中15名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构成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应该就是被采取留置措施的15人,另外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44人中,有44-(53-15)=6人被证明无罪,免于公诉。
2、仅6名被告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该或至少有1名安全员被证明无罪,免于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6名被告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天嘉宜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勤岳等5名被告人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事故调查报告,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安全员共7人:
1、倪冬青,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安环部部长
2、南青亚,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助理
3、王红永,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
4、殷作兵,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
5、杨红才,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
6、付明池,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
7、蒋立华,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
从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杨钢(天嘉宜公司副总经理)是公司环保领导;耿宏(天嘉宜公司总工程师)也和环境评价机构打交道,也应该是公司环保负责人之一;倪冬青是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安环部部长,也就是天嘉宜公司总部的安环部长,应该同时负责总部和天嘉宜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环境保护管理,他们3人都有可能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倪冬青一定负责公司安全管理监督,理应首当其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但公诉机关并未起诉某人污染环境罪、同时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安全员一共有7人,再考虑到仅6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以及一共有6人被证明无罪,免于公诉,
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至少有1名安全员被证明无罪,所以才免于公诉!
他之幸!安全员之幸!
来源:ABC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