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盐阜大众报」
今年7月26日,响水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老舍中心社区李某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农用薄膜废弃物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基地已翻耕田块土壤中夹杂大量废旧农膜碎片。经调查,李某于年7月流转了亩土地从事西兰花种植,期间使用非全生物降解的农用薄膜后,未将土地中的农膜回收,直接对留有残膜的田块进行翻耕准备种植西兰花。李某违反了《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或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的规定,响水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李某立案调查,并根据调查的事实,依据《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李某处以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农用薄膜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可以增加农作物产量、提高品质、丰富农产品供给,但非全生物降解的农用薄膜使用后不及时回收会产生残留污染,制约农业绿色发展。因此,农业生产中不得使用非农用薄膜,使用农用薄膜应当按照产品标签标注的期限要求,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或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使用者还要建立农用薄膜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用薄膜名称、用量、生产者、销售者等内容,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农用薄膜使用者不按照规定回收的,农业农村部门可以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