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据公告文件显示,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对爆炸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环境损害,经刑事判决认定,为涉事化工企业提供环境技术服务的5家第三方技术机构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共计万元。由此看出,如果生产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第三方环境技术服务机构也要担责。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为公告文件来源:安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