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9月8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盐城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马俊健受贿案,对被告人马俊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被告人马俊健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年至年,被告人马俊健利用担任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政府代县长、县长,中共响水县委书记,盐城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事故处置、征地拆迁、贷款担保、工程承揽、环保处罚、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年12月至年7月,被告人马俊健直接或通过他人多次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及个人所送人民币共计万元,其中收受人民币90万元属犯罪未遂。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俊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部分犯罪系未遂,认罪认罚,退出大部分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